象州县公积金:允许付首付,买新房按契税100%发放购房补贴
2024年3月20日,广西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象州县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实施方案》的通知(象住建发〔2024〕3号),实施购房补贴,调整补贴范围和标准,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等。
一、实施契税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方案实施期间,在象州县范围内缴纳房产契税的自然人(不包括企业法人)。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1.个人购买新建一手商品房(住宅、商铺)。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和契税完税凭证均在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按缴纳契税的100%发放购房补贴。
2.个人购买一手车位(库)。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和契税完税凭证均在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且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证后,按缴纳契税的100%发放购房补贴。
3.个人存量房及未符合新建商品房申领条件的一手房。契税完税凭证在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按缴纳契税的50%发放购房补贴。
(三)补贴流程及时间。
1.个人申领补贴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及购房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网签备案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等材料,由本人到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05号窗口,办理契税补贴申请,不得由他人代领。
2.补贴申领时间为2024年1月1日—3月31日购房的,购房者需在2024年4月3日前申领;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购房的,购房者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申领。逾期不申领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资格。
(四)购房补贴的使用范围及时间。
购房补贴不直接发放现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消费券,在象州县范围内开展线下消费。补贴额度到账后(即可领取消费券之日起)的3个月内使用完毕(按90天计算),过期无效。补贴金额不得套取现金,一经发现取消个人申领及商家核销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象州县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且符合《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缴存人可以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该住房对应房地产公司监管账户。(责任单位:公积金象州县管理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象州县范围内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县级范围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在县城商业银行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金融管理机构)
四、阶段性调整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自2023年10月1日起,象州县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若后续评估期内象州县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环比连续3个月均上涨,则自该评估期下一个季度起,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金融管理机构)
五、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金融管理机构)
六、鼓励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序调整。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调变更合同约定,或者是新发放贷款置换原来的存量贷款。(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金融管理机构)
七、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对房地产企业存量融资展期。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存量融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金融管理机构)
八、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优化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推进象州县辖区内商业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简化办理流程,加大“带押过户”业务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积金象州县管理部、县金融办、县金融管理机构)
十、优化购房入学模式。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购买新建商业、办公(公寓)类物业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后,购房者在2024年有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新生入学需求的可以排队入学。(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
十一、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针对市场化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申请在项目首栋单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
十二、落实土地款缴纳优惠政策。推进用地预申请制度,竞买土地保证金缴纳比例最低为起始价的20%,土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签订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的50%首付款,余款可约定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十三、支持项目开发建设。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将已出让但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转型用于住宅等用途的项目开发建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四、优化项目审批服务。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即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采取“容缺+承诺制”方式,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可提前办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五、加快推进“商 改住”调整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依法将满足居住条件的非住宅类商品房改建为居住性质住房,加快“商 改住”项目审核进程,开辟“绿色通道”限期办结。(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六、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深化信息共享集成,逐步打通办理登记业务的数据桥梁,实现房地产项目报建、审批、竣工验收和登记成果的全流程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联办,将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前,在实行“多测合一”、“联合验收”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七、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加快新出让地块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明确新出让地块周边道路建设计划。加大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设力度,鼓励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体育局)
十八、支持问题楼盘出险企业金融信用修复。对已恢复施工、商品房恢复销售的问题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重整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对自动履行、积极履行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声明信息,及时反映企业经营资信情况。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正常企业融资标准依法合规审批重整或出险企业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金融管理机构)
十九、其他事项
(一)购买棚改房、危旧房改造、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安置房、房改房、市场化运作房等政策性住房和非市场化商品车位,不在契税补贴范围内。
(二)本次契税补贴活动实施期间,抵押等不真实交易的房源的,及以领取补贴为目的,故意采取退签、撤销备案、退税,重新再签约、备案、缴税等行为不予补贴。
(三)由于退房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备案的,由购买人申请退还补贴后,持退款证明到县住建局办理注销购房合同备案手续。如发现违规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缴补贴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购买人的法律责任。
(四)我县引进人才在象州县范围内购房的,按照我县人才引进培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人才补贴的,不重复享受购房契税补贴;在购房契税补贴政策实施期间内被认定为引进人才,享受本购房契税补贴的,在领取人才补贴时相应扣减契税补贴。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象州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象州县税务局、象州县自然资源局、象州县经济贸易局、象州县教育体育局、象州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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