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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2024年1月起全面推行常住地户口登记制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08

无锡市自2024年1月起全面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畅通人口流动环境,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经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无锡市于2024年1月起全面施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政策具体内容:

申请人在无锡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满足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申请人在无锡市连续居住不满6个月,但符合就业参保等条件的,可按原户籍准入政策申请迁移落户。

此举旨在优化户籍管理,适应现代城市人口流动需求。

相关名词解读:

合法稳定就业:以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为依据予以认定。其中在企事业单位就业并参加社保的,提供单位参保证明;从事个体经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个人参加社保的,提供个人参保证明和营业执照。在已实现户籍准入年限互认地区参缴社保的,视作在本市参保,但申请落户时应在本市参保。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经住建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其中,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租赁住房居住的,提供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指在本市连续居住时间达6个月以上,根据申请人在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的居住信息(以江苏省居住证系统登记信息为准)与当前申请日期计算满6个月。居住地址以系统最新有效登记信息为准。

共同生活随迁人员:指与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的同一居住地址一起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相关人员居住信息以江苏省居住证系统登记信息为依据予以核验确认。

迁移落户地址:按照自有住房优先原则确定落户地址。本人或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落户于相关人员产权住房。本人或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在本市没有产权住房的,按不同情形确定落户地址:居住于保障性共有住房,公房管理单位同意迁移落户的,落户于该共有住房,否则落户于该共有住房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租赁居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接受落户的,落户于该租赁住房,否则落户于该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迁移落户,无产权住房、未租赁居住,实际居住于单位宿舍的,落户于居住证登记地社区家庭户。

业务受理单位: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业务由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负责受理。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但实际居住在其他地址的,落户于相关人员产权住房,申请人需向产权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点击查看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wNET8-DDkWOFj_YDDsy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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