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省外在安购房人员可享受景区门票减免
近日,贵州安顺市印发的《安顺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其中提及了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加大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缴存职工购房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房价的20%执行;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4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50万元;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万元。
加大省外促销力度;通过到省外目标城市开展城市旅居推介活动,对省外在安购房人员,凭相关证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年可享受全市所有国有景区门票减免优惠,吸引省外目标城市人员来安旅居置业,帮助在安房开企业拓展销售渠道。
《安顺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部署要求,巩固房地产市场企稳回升态势,促进安顺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
(一)加大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一是继续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缴存职工购房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房价的20%执行;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4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50万元;同一套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同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是适当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万元。三是持续推进“贵阳-贵安-安顺”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工作。在安顺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贵阳市和贵安新区购房的,可以按照“贵阳-贵安-安顺”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业务向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四是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顺监管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
(二)推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信贷政策,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家庭住房套数查询,并提供家庭住房套数相关依据。(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顺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金融机构)
(三)积极推广“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可按照省、市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完成不动产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降低房屋交易制度性成本。(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顺监管分局)
(四)加大省外促销力度。充分发挥安顺市生态、气候和旅游优势,通过到省外目标城市开展城市旅居推介活动,对省外在安购房人员,凭相关证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年可享受全市所有国有景区门票减免优惠,吸引省外目标城市人员来安旅居置业,帮助在安房开企业拓展销售渠道。(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构建商品房、二手房、租赁住房满足新市民进城住房需求的“三个通道”,搭建“黔中安心住”等网络平台,积极引导农村人口、新毕业大学生、进城创业就业等新市民群体通过“黔中安心住”等网络平台进城购(租)房,享受降低购房门槛、教育、就医、就业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顺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进一步减轻开发企业负担
(六)引导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对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引导商业银行不再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对已收取按揭贷款保证金的存量房地产开发项目,引导商业银行逐步清退。在项目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完成全部资金清退。(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顺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金融机构)
(七)分宗办理土地权属。对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分期开发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分别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调整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挂牌价20%,可采取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函的方式进行,允许按挂牌起始价成交。(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竞得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分期缴纳且免除分期缴纳所产生的银行同期利息,自签订出让合同后一年内缴纳完毕。(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合理调整结构。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的前提下,允许按程序申请调整性质用于住宅或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用途开发建设,促进非住宅去库存;对未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结合市场发展需求,优化规划条件,合理确定商住比例。(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鼓励房开企业将非人防工程部分的地下空间依法按程序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国动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支持新建改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首期完成必要配套设施(养老托育设施、教育设施)建设后,可申请分期规划竣工核实。拟申请分期规划竣工核实的楼栋(住宅部分)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相关内容,具有独立和完整使用功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动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优化规划管理。对已拿地未开工且未超过土地出让合同开发期限的项目(带方案出让地块除外),可纳入试点范围,两层通高的阳台按20%计入容积率,三层通高的不计入容积率,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分类实施成品住宅建设。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分类实施成品住宅建设。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底前新拿地的项目,鼓励企业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成品住宅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府办函〔2020〕28号)进行建设,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对于不愿按成品住宅建设的,不作强制要求。(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顺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五)支持诚信优质企业发展。完善房地产企业“白名单”制度,及时更新、动态调整“白名单”。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房地产“白名单”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顺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进一步盘活存量项目
(十六)畅通商品房与保障房、安置房转换通道。扩大房源筹集面,各县(区)可筹集已竣工的保交楼项目未售房源作为棚户区改造和地质灾害搬迁安置房源。扩大安置覆盖面,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购买商品房作为保障房、安置房、员工宿舍、办公用房等,推动商品房去库存。(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七)盘活未开发房地产项目。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土地储备资金池,用于土地收储、房地产项目三通一平等,加快完成企业未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拆迁及周边配套建设,帮助未开发房地产项目尽快开工。(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帮助市场主体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组建专业队伍自行开发或帮助对接有实力的开发企业联合开发,盘活市场主体存量土地。(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对未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产生违约金的存量土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逐步协调解决。(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点击链接查看原文:http://www.anshun.gov.cn/zfxxgk/fdzdgknr/zcwj_5621209/afbh_5635593/202312/t20231222_83387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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